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的規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遊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後,方可上網運營。 一、報審條件 1、報審單位應當為經批準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2、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對擬進口的網絡遊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絡遊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議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遊戲參照外國網絡遊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報審的網絡遊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二、報審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見附件一)和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材料登記表(見附件二);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絡遊戲軟件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曆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項隻需提供電子版); (六)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要求 1、經文化部批準的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使用經批準的中文名稱(外文名稱須在括號中注明),並不得擅自變更名稱和增刪內容。經批準運營的網絡遊戲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將擬變更內容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2、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申報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準文號。 |